在我国ODI备案出台之前,企业境外上市监管的效率和透明度都有待提高,因为我国在境外投资这一块上比其他一些国家起步比较晚,所以在前期的时候,有许多规定要求需要优化和提高。1.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偏多,监管审核程序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境外上市公司的决策效率和融资能力。按照现行监管制度,除了首次公开发行H股外,后续增资发行H股、发行可转为H股的公司债券以及自境外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至主板上市等事项,均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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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ODI备案出台之前,企业境外上市监管的效率和透明度都有待提高,因为我国在境外投资这一块上比其他一些国家起步比较晚,所以在前期的时候,有许多规定要求需要优化和提高。
1.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偏多,监管审核程序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境外上市公司的决策效率和融资能力。按照现行监管制度,除了首次公开发行H股外,后续增资发行H股、发行可转为H股的公司债券以及自境外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至主板上市等事项,均应使用相同的行政许可程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通常,中国证监会将2到3个月的审核程序才会做出许可决定。相对而言,对于上市公司的后续再融资以及转板上市等事项,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往往非常宽松,审核程序也极为简便。
2.部分行政许可标准欠缺透明度,处于“内部掌握”状态。虽然原《境外主板上市通知》以及《境外直接上市指引》和《香港创业板上市指引》等规定明确了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条件,但证监会在个案的审核程序中,通常还关注申请人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自有土地和房屋权属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问题,并在事实上将申请人在上述方面的合法合规作为行政许可的实施条件。对于这些“隐性的”监管要求,申请人无疑难以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把握。
3.证监会的“窗口指导”不利于提高境外直接上市活动的市场化水平。例如,基于为境内证券市场保存上市资源或者缓解外汇储备增长过快的压力等原因,通过非正式的指引限制境外直接上市;或者要求申请人有限发行A股并在境内上市;或者不合理地限定H股募集资金的用途,要求仅用于境外项目,不得调回境内使用;或者干预H股的发行价格,要求不低于发行人A股的发行价格或者A股的市场价格等。
我国为了提高监管的效率和透明度出台了ODI备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很多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办理流程,也让很多有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得到了境外投资的途径,大大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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