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中,有部分核心监管要求不合理或者不明确,很多企业在搭建红筹架构的时候,都能规避商务部的审批,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ODI备案之前监管框架下,针对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境内企业控制权以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三个环节设计监管制度、配置监管权力的做法是基本合理的,但是部分核心监管要求却欠缺合理性。例如,《1997年大红筹通知》以拟上市资产的形成过程和持有期限长短为区分标准..
176-2038-1594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04-25 17:47:45 热度:
在之前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中,有部分核心监管要求不合理或者不明确,很多企业在搭建红筹架构的时候,都能规避商务部的审批,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在之前监管框架下,针对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境内企业控制权以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三个环节设计监管制度、配置监管权力的做法是基本合理的,但是部分核心监管要求却欠缺合理性。

例如,《1997年大红筹通知》以拟上市资产的形成过程和持有期限长短为区分标准,对境外中资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的行为设定监管要求。实际上,拟上市资产无论是否为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的,无论其被境外中资公司持有的期限是否满3年,在性质上均属于境内资产,从规范的角度来讲,均应受到同等强度的监管。
又如,针对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境内企业的控制权这一操作环节,《2006年并购规定》的调整范围并不完整:在股权并购方面,《2006年并购规定》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不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针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并购,也不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针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并购。
按照现行体制,后两种股权并购使用《2006年并购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管理规定,相关审批事项通常只需地方商务部批准。在《2006年并购规定》施行后完成境外间接上市的境内民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正是以《2006年并购规定》关于股权并购适用方位的规定为突破口,在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规避了商务部的审批。
后来我国规定了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不管是用并购的方式还是新设的方式都需要办理ODI备案,ODI备案也叫境外投资备案,这个备案一出来,很多企业不得不重新回归到商务部的审批,如果不完成ODI备案的办理,就无法办理外汇手续,境内企业就无法把资金汇转到境外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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