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架构是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上市经常使用的一种模式,但是对于这个模式,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制度来规范化,所以需要红筹架构合理配置监管权利,协调完善制度。第一,尽量避免产生境外上市公司业务、资产和经营活动等于其境内监管和上市地监管“错配”的现象,减轻“小红筹”上市方式给境内监管带来的压力,应及时对境外直接上市监管制度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放宽上市条件、放开股权激励计划等方面的限制,疏通境外股权投资的..
176-2038-1594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04-13 17:08:34 热度:
红筹架构是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上市经常使用的一种模式,但是对于这个模式,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制度来规范化,所以需要红筹架构合理配置监管权利,协调完善制度。
第一,尽量避免产生境外上市公司业务、资产和经营活动等于其境内监管和上市地监管“错配”的现象,减轻“小红筹”上市方式给境内监管带来的压力,应及时对境外直接上市监管制度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放宽上市条件、放开股权激励计划等方面的限制,疏通境外股权投资的推出渠道,简化行政许可项目和审核程序等,为境外直接上市创造有新引力的监管环境。

第二,明确境外间接上市,特别是“小红筹”上市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上述政治导向,拟通过“大红筹”和“小红筹”方式上市的境内企业以及由境外居民自然人或法人实际控制但主要在境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境内企业应主要选择境外直接上市方式,境外间接上市主要适用于涉及境内资产以权益且只在境内开展少量业务活动的境外公司。为此,不妨考虑针对境内营业收入占全球营业收入的比例、境内资产总额占全球资产总额的比例以及境内营业利润占全球营业利润的比例等设定一些监管指标,规定只有低于这些指标的境内企业才可以在境外间接上市。
第三,优化境外间接上市监管权利的配置格局。例如,可在保留现有监管环节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中国证监会对境内资产注入境外中资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事宜的监管强度和监管方式(如可由事先行政许可改为事后备案),将境外间接上市涉及的外资并购环节的监管集中于商务部,这样更契合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各自的监管职能,有利于消除基于之前的规定而形成的监管权利重叠。
企业在搭建红筹架构的时候,还需要办理ODI境外投资备案(企业办理)以及37号文登记备案(办理),这是我国目前完善制度、规范市场、防止资金外流的一个方式,所以记得在搭建红筹架构的时候办理这两个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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