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对于境内居民可以通过其境外资产以设立SPV予以了明确,从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境内居民境外资产的使用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37号文中要求以“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外汇管制,如何认定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可能仍需要依赖于外汇管理部门的认定与解释,相关放亦需要保持关注外汇管理局进一步的文件并保持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另外,37号文的规定放开了境内居民资金上对于SPV的支持渠道..
176-2038-1594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04-06 17:43:58 热度:
37号文对于境内居民可以通过其境外资产以设立SPV予以了明确,从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境内居民境外资产的使用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37号文中要求以“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外汇管制,如何认定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可能仍需要依赖于外汇管理部门的认定与解释,相关放亦需要保持关注外汇管理局进一步的文件并保持与主管部门的沟通。

另外,37号文的规定放开了境内居民资金上对于SPV的支持渠道,包括“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宽”以及“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相对与原本75号文下SPV的资金来源仅限与境外融资的途径,37号文极大的解决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资金来源的问题,对于希望通过红筹架构在境外设立企业上市的境内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75号文中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180日之内调回境内的约定也已经在37号文中得以删除,这项变化进一步对于前述提到的SPV设立目的的变化相互配合,对于希望以SPV实现境外投资的境内居民而言,可以通过SPV所获利润进一步用于境外的再投资,可见如此的规定亦是对于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促进境外投融资方式的进一步肯定。
37号文也是我国目前个人居民唯一合规境外投资的途径,也就是自然人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就需要办理3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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